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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游泳池摔伤 法院这样判决(保障义务)

女子在游泳池摔倒后法院判决游泳池赔付16万余元。2021年8月份40多岁的李女士来到当地某家游泳馆游泳,由于这家游泳馆的工作人员在游泳馆正常开放营业的时间,将女更衣室里摆放衣物柜下的防滑垫子撤走,等到李女士到跟衣室放置自己物品的时候,不慎滑倒摔伤,而后李女士住院共48天并且损伤达到了十级伤残。李女士在住院期间,游泳馆垫付了医疗费用和陪护费用等3.5万元。

小心地滑

不过游泳馆方面认为自己在此事上没有责任,他们表示虽然自己撤走了防滑垫子,但是在游泳馆以及更衣室的许多区域都有张贴小心地滑的标志。他们认为自身已经完全尽到了合理的管理以及安全保护义务,并且他们认为李女士作为成年人,应当有着基础的防范意识,至于李女士的摔倒是她自己的问题。

法院判赔

李女士方面则是以游泳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理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方面在经过事件衡量以及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之后,最终判决游泳馆赔付李女士16.8万元的各种费用。游泳馆在一审判决出来之后也进行了二审,但二审也维持了一审的判决,认为游泳馆方面有义务保障客户的健康,因为法院在调查后发现游泳馆方面并没有及时放置,小心地滑等安全标志,也没有立即更换其他防滑垫,这才导致了用户李女士的摔倒。

合法利益

也就是说李女士向游泳馆方面索要赔偿是合法权益,毕竟李女士的伤情较为严重,会大量耽误自己本身的时间以及影响到自身的生命健康,而这也需要让更多的商家注意,不能把任何一个顾客的安全当成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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